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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2017-08-12 11:05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网站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对省直机关出差人员的午休房费用、相关职称人员的差旅费,以及被抽调到中央部(委、局)工作人员相关费用报销问题进行明确,该规定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一是制定午休房费用报销标准。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二是明确相关职称人员差旅费标准。院士参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且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职级的,参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三是规范抽调到中央部(委、局)工作人员相关费用报销标准。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每两个月报销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抽调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由所在单位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


    另外,问题解答还就常驻地范围、伙食补助费报销、外借(聘)和挂职锻炼人员差旅费报销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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