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dy {background-color:#f5f2ee;}
首页
|
司法业务
|
信息公开
|
公众参与
|
网上办事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省政府政策文件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2016-03-17 08:32   来源:厅法律援助处 

    为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结合福建省实际,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扩大受援范围,强化保障措施,让更多困难群体从中受益。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 

    《实施意见》在《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更加突出涉及民生方面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医、就学、就业、土地承包、林权纠纷、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实施意见》重点对法律援助便民举措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优化服务环境,安排专业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构建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互联互通平台,提高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和多样性。拓宽基层服务网络,发挥法律援助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建立“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服务圈,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同时,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实施意见》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基准从原来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现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执行,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实施意见》还对特定人群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实施意见》还强调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互免经济困难审查,确保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部门工作衔接协调,畅通申请渠道,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畅通,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各阶段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机制,在福州、厦门试点,总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经验。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实施意见》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放在了重要位置,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规范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行为,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采取轮派制和点援制相结合的办法,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确保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的服务有章可循。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研究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省级财政设立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县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根据《福建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综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律师承办案件成本等因素,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费。

    六、做好法律援助服务保障

    《实施意见》强调要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总结泉州晋江“互联网+法律援助”试点经验,结合福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省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实现司法部法律援助系统相衔接,与省直有关单位信息相共享、工作相协同。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组织沿海中心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律师事务所结成对子,开展工作交流。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实行办案签约制,探索通过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试点采用聘任制等形式,吸收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

阅读:[打印] [关闭]